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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玉叁申请执行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叁,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117-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叁,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健,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刘玉叁申请执行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健应赔偿申请人刘玉叁损失10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健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健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