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孔彧、丁博涵等其他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彧,丁博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72号申请人:孔彧,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丁博涵,男,201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周丽(丁博涵母亲)。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申请人孔彧、丁博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孔彧、丁博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1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孔彧一次性赔偿丁博涵: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营养费450元,交通费60元,补偿费990元。总计1500元。(已履行完毕)二、孔彧、丁博涵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