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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催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德福康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德福康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催字第00054号申请人陕西德福康��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太白路72号。法定代表人刘正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陕西德福康制药有限公司因遗失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3年12月2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220793467、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4日、票面金额为12239.76元、出票人为陕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西稍门支行、收款人为陕西盘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西安太白小区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24日、申请人陕西德福康制药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震审 判 员  周荣代理审判员  王弘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