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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中海与被执行人张秀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海,张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刘中海,身份证号码230826198604020229,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悦来镇。被执行人张秀丽,身份证号码230826198301100635,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悦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2)桦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中海与被执行人张秀丽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秀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2)桦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利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