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爱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街支行与付宝林、张智利、冯云生、付宝山、高清双、付宝珍、张志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街支行,付宝林,张智利,冯云生,付宝山,高清双,付宝珍,张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爱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街支行。法定代表人宋栓堂,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付宝林,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智利,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云生,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宝山,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高清双,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宝珍,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张志富,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街支行与付宝林、张智利、冯云生、付宝山、高清双、付宝珍、张志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商初字第19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炳成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