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杨春冬申请执行刘君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冬,刘君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科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冬,男,生于1963年10月10日,汉族,住绵阳市某区。被执行人刘君富,男,生于1955年8月4日,汉族,四川某研究所职工,住江油市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科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君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君富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调解书确定的37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65元,本案执行费25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君富每月工资收入79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4年2月起每月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刘君富工资2000元,扣至37824元(含一审诉讼费565元、本案执行费259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