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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秦志全诉段海兵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志全,段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保字第18-1号申请人秦志全,男,43岁。被申请人段海兵,男,30岁。申请人秦志全因与被申请人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秦志全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段海兵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XX的越野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杨湘全和何成清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志全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段海兵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XX的越野车予以查封。2、对杨湘全和何成清共同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2年,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