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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钟财义与钟旭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财义,钟旭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钟财义。被执行��钟旭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2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旭曲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旭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旭曲所有的款项8670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旭曲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海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江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