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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民再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户县公路机械厂与太原清徐路桥公司汾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户县公路机械厂,太原清徐路桥公司汾西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再字第00005号原审原告户县公路机械厂。诉讼代表人张建民,系该厂厂长。原审被告太原清徐路桥公司汾西项目部。诉讼代表人郭建生,系该项目部经理。原审原告户县公路机械厂诉原审被告太原清徐路桥公司汾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的(2009)户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6日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再审期间,原审原告户县公路机械厂于2014年1月7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户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告户县公路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由户县公路机械厂负担审判长  肖阿琳审判员  谢水浪审判员  陈妮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