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吴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岳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凤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吴X驾驶川QQ77**号普通客车从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驶往岳阳镇东大街方向,行至普州大道奥鑫A区售楼部门市外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阳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碰撞,造成阳XX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月6日,阳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吴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12月26日,吴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吴X对被害人亲属作了民事赔偿,并获得刑事谅解。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吴X具有帮教和监管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安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丁XX、徐X、李X、段XX、彭XX的证言、到案说明、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吴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X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吴X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求得刑事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自 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代)附:相关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