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法民初字第05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标峰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马鞍山村何家岚垭经济合作社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标峰机电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马鞍山村何家岚垭经济合作社,柳明玲,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法民初字第05498号原告重庆标峰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77175847-1。法定代表人姜文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伟斌,重庆鼎圣里是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马鞍山村何家岚垭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马鞍山村。代表人柳明玲,社长。被告柳明玲,女,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建勋,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马鞍山村。代表人方久全,主任。本院在审理重庆标峰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马鞍山村何家岚垭经济合作社、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柳明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标峰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标峰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6元,由重庆标峰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尤至皋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