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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巴州正天防腐保温安装公司与刘希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州正天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希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巴州正天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库尔勒市原飞机场汽车连。法定代表人:朱永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郁新林,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希峰。委托代理人:江京平,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巴州正天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希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巴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字(2013)第231号仲裁裁决,申请本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核实后认为:巴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字(2013)第231号仲裁裁决,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巴州正天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巴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字(2013)第231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巴州正天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马洪久审 判 员  席玉萍代理审判员  孟梅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玉孜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