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与吴建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吴建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负责人廖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百强(特别授权代理),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职员。被告吴建明,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牡丹支行)诉被告吴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行牡丹支行于2014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工行牡丹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负担。审判员 樊红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