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光平与牛庆龙、郭清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李光平。被告牛庆龙。被告郭清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平与被告牛庆龙、郭清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李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