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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嵊执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普灵电器有限公司与严志斌、冯芙颖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普灵电器有限公司,严志斌,冯芙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嵊执字第235-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普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建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严志斌。被执行人:冯芙颖。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7)嵊执字第235-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严志斌、冯芙颖所有的车牌为沪d×××××号别克小型汽车一辆。并于2014年1月2日,依法委托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严志斌、冯芙颖所有的车牌为沪d×××××号别克小型汽车一辆。2014年1月8日买受人王辉(身份证号:××)以1020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沪d×××××号别克小型汽车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王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