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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案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委托代理人:李成文,系内江市东兴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华,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谭某某,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友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成文、李华与被告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并恋爱,于2005年9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4月26日生育长子谭某甲,2009年7月31日生育次子谭某乙。婚后因被告经常赌博,不关心家庭,致夫妻关系不和。2010年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致夫妻关系恶化。2012年8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3、夫妻共同债务13000元由原、被告各偿还6500元。被告谭某某辩称:为了给小孩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被告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相识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2004年4月26日,生育长子谭某甲;2005年9月2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9年7月31日生育次子谭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后因被告有打牌的不良习惯,对家庭关心较少,加之被告与她人有暧昧关系,造成夫妻关系恶化。2012年8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有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有打牌的不良习惯,与她人有暧昧关系,没有正确处理婚姻关系和感情问题,而导致夫妻关系不融洽,被告需改正;目前孩子年幼也需要父母的关爱,原、被告应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是能够修复夫妻感情裂痕的。因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友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顺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