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商终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商终字第0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济萍。上诉人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62元,减半收取3831元,由上诉人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令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