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书腊,周三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16号申请人张书腊,男,1956出生,汉族。申请人周三合,男,1951年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书腊与周三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孙利军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张书腊、周三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2月4日经蔡甸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张书腊一次性赔偿周三合人民币16000元;二、履行方式为即时履行。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书腊与周三合的上述调解协议确认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孙利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