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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唐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xxxx,被羁押前暂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小林镇,身份证号码xxxx。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07日02时许,被告人唐某喝酒后,驾驶粤CTH0**号小客车沿珠海市斗门区中兴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凯旋门路段时碰撞中间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坏、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志彬的证言,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的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检验报告,抽血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玉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诗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