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胡顺茂与杨运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顺茂,杨运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胡顺茂。被执行人:杨运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顺茂与被执行人杨运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沭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宇审判员 付飞鸿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