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长民调确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长坪镇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与高从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坪镇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高从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长民调确字第00016号申请人长坪镇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常国,系该村书记。申请人高从华,男,生于1974年12月9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长坪镇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与高从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之卿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长坪镇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与高从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1、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支付高从华房屋拆迁费、屋场内附属物补偿费、新屋场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合计人民币捌万柒仟叁佰玖拾肆元贰角整(¥87394.2元),并在协议签订和房屋拆迁后一次性付清。2、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高从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3、高从华按协定日期拆迁全部构筑物后,并交付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使用,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支付剩余的房屋补偿费。4、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根据高从华选择安置方式,有权对其工程进度进行监督。二、高从华的权利和义务1、高从华将有偿出让给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的宅基地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全部拆除完毕,交于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使用。2、本协议签订后,高从华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交给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使用,由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3、高从华拆除房屋及附属物时,一切安全事项由高从华自己负责。拆除施工时高从华必须向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派专人监管,拆除房屋主体。否则,造成后果由高从华负全部责任,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不承担人任何民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4、高从华在要求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时,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证件。三、违约责任1、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未按协议的时限支付高从华拆迁费造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补偿费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2、高从华如未按约定的期限搬迁拆除、清障造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拆迁补偿费金额万分之八向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违约金,黄潭洲村村民委员会从拆迁补偿费余额中直接扣除,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有关事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之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