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抗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抗字第13号抗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王某甲原审被告王某乙王某甲与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时依职权发现,上述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并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松检民抗字(2013)15号民事抗诉书,要求依法再审本案。具体理由是:1、本案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于法无据。2、本案在没有穷尽立案送达手段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长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宜兵审判员 郑智强审判员 焦鹏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悦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