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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燕与被告谢斌、邓凤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谢斌,邓凤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初字第177号原告王燕,女,生于1978年9月12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斌,男,生于1976年1月1日,汉族,农民。被告邓凤琼,女,生于1974年3月30日,汉族,农民(被告谢斌之妻)。原告王燕与被告谢斌、邓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的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燕及被告谢斌、邓凤琼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在2013年1月27日在我处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2.4%,同时约定该款定于2013年7月27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偿付。现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6000元。被告谢斌、邓凤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斌、邓凤琼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7日,被告谢斌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王燕借款50000元,并约定2013年7月27日前偿还完毕。但被告谢斌至今尚未偿还。原告王燕经多次催收无果,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斌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偿还。被告邓凤琼与被告谢斌系夫妻关系,故被告邓凤琼对谢斌所负的上述债务具有共同清偿的义务。原告诉称双方约定月利息2.4%,无证据佐证,依法不予支持,其利息应从约定的还款期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斌、邓凤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燕借款50000元,并从2013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支付。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