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邢台彦旗微波有限电视广告信息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彦旗微波有限电视广告信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邢台彦旗微波有限电视广告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陈彦旗,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桑拥军,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李军,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俊学、纪杰琼,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彦旗微波有限电视广告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彦旗微波有限电视广告信息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彦旗微波有限电视广告信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彦旗微波有限电视广告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邢台彦旗微波有限电视广告信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树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