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周家绪申请执行黄鹤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绪,黄鹤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周家绪。被执行人黄鹤玮,乐业县甘田镇。本院在执行周家绪与黄鹤玮一案中,追买卖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鹤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1)乐民一初字7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鹤玮并按协议内容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泽审判员 陈科达审判员 杨永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宝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