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国兵与李新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兵,李新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75号原告胡国兵,男,农村居民,住莘县。被告李新刚,男,农村居民,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兵与被告李新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兵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