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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非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明鸿、陈倩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狮非执字第23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明鸿,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石狮市。被执行人陈倩,女,汉族,1992年11月10日出生,住石狮市。原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蔡明鸿、陈倩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狮执审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蔡明鸿、陈倩应将所欠的社会抚养费46593元交至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蔡明鸿、陈倩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6日,原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职责划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明鸿、陈倩经本院强制执行,交款5298元,尚欠41295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履行。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蔡明鸿、陈倩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6日,原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职权由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使,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蔡明鸿、陈倩经本院强制执行,因经济困难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蔡明鸿、陈倩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非执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寿庆审 判 员  王振胜代理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