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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谷穗与严钦华、严冬及一审第三人汤蕾、杨代国、四川通创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谷穗,严钦华,严冬,汤蕾,杨代国,四川通创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谷穗,女,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彤,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钦华,男,汉族,1953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国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冬,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国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汤蕾,女,汉族,1955年9月15日出生。一审第三人:杨代国,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一审第三人:四川通创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汤蕾,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谷穗因与被申请人严钦华、严冬及一审第三人汤蕾、杨代国、四川通创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谷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