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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与苏×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上诉人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3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刘×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