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与苏×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上诉人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3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刘×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