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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商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丁煜森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煜森,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商初字第0018号原告丁煜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习海、徐国,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树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原告丁煜森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煜森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煜森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煜森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4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367元,由原告丁煜森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钱 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