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查某某与王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王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11号申请人查某某申请人王某某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查某某、王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石某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查某某、王某某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4年1月6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342元由查某某承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某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