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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前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杜宝申请执行崔义飞赵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宝,崔义飞,赵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杜宝,男,4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崔义飞,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赵晴,女,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杜宝申请执行崔义飞、赵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前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宝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义飞、赵晴的存款100000元及利息。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崔义飞、赵晴的收入100000元及利息。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崔义飞、赵晴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