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徐松、徐尊林、徐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徐松,徐尊林,徐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被执行人徐松。被执行人徐尊林。被执行人徐海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松、徐尊林、徐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松、徐尊林、徐海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5559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