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执字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王在宝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18号申请执行人王在宝。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850号民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平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