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刘某某,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念如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