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谭军臣申请执行周道艰、钟群房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军臣,周道艰,钟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谭军臣,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道艰,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钟群,女,1971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协助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钟群、周道艰座落于内江市平安路726号8幢1-13号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内江市201003874)。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