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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黄世欣与高晓红、董大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欣,高晓红,董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黄世欣。被执行人高晓红。被执行人董大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新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世欣申请执行高晓红、董大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晓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A64**的奔驰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