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扬江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崔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崔某。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已给付)。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