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17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学英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788-1号本院在执行周学英与李振志、王爱萍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学英申请将被执行人李振志、王爱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月庆于2013年7月9日经我院(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振志、王爱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39363.51元,案件受理费1790元。但被执行人李振志、王爱萍未按判决期限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但被执行人李振志、王爱萍对自己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是明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振志、王爱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