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匡欣荣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欣荣,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匡欣荣,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诚,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戎长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匡欣荣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欠款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桂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法定期限内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将本案指定平乐县法院予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桂市法执字第97号工程款欠款纠纷一案由平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龙审判员 王世金审判员 夏传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