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邓一兰与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一兰,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353号原告邓一兰,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被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人代表刘玉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官文贵(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邓一兰诉被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邓一兰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一兰撤回对被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邓一兰负担。审判员 李莹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