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阆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何斌与席文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阆执字第1245号申请人何斌,男,生于1961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东兴乡大堰口村7组。被执行人席文成,男,50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天林乡桥楼村6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席文成在阆中市天林乡金星(场)村有应领取的工程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席文成在阆中市天林乡金星(场)村应领取的工程款108150元(其中含本金96320元,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200元,执行费1700元,利息693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优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