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九原执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雪萍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468—1号申请执行人范国香,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无业,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文明路1号街坊2号楼。被执行人常振军,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无业,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健康路2号街坊招待所4。被执行人孙雪萍,女,1969年2月5号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雪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雪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802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伟审 判 员 云 涛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