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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刘某甲,男,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女,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