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卢洁与喻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洁,喻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卢洁,女,汉族。被执行人喻小勇,男,汉族。申请人卢洁与被执行人喻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开商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开商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崔 伟执行员 王秀丽执行员 吴 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