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百川通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74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百川通农机有限公司,蒲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百川通农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蒲忠华。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百川通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的款项已经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家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