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严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彭某某,何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澧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9月8日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3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执行。被告人彭某某,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因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3月24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5月8日被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4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干租,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澧阳镇护城居委会。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3月24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4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彭某某、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高德松、田久元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彭美凤担任记录,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彭某某、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补充新的证据,澧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6月10日和9月20日申请延期审理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某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加入深圳厚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注册“10006”会员号,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发展会员2926人,直接发展下线7人,层级达66级,组织业绩11241单67446000元,实际获利273019元。2011年6月,被告人彭某某经人介绍加入该公司后,又介绍黄长刚加入,并共同投资36000元注册twm888会员号分A、B区分别发展下线。被告人彭某某先后组织常德地区会员参加该传销组织各项培训、会议等宣传活动,并在常德市组织招商会发展会员。被告人彭某某所经营的会员号twm888发展下线29级389人,直接发展下线9人,组织业绩1778单10668000元,被告人彭某某经营的A区发展372人1713单;会员号hcg888发展下线28级371人,直接发展下线4人,组织业绩1707单10242000元;会员号ydq008发展下线65级2910人,直接发展下线2人,组织业绩11111单66666000元;会员号tww1987发展下线10级1043人,直接发展下线10人,组织业绩3876单23256000元。被告人彭某某实际获利36万余元,案发后退回赃款35.69万元。2011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经人介绍投资6000元后注册hzj068会员号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会员18级85人,直推9人,组织167单1002000元,实际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的从犯;被告人严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还系累犯,要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直接发展7个下线中,只直接发展了4人,有2人是公司挂在他名下的,还有1个是自己买了产品。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初,欧阳某某(另案处理)与周某某、徐某某(均在逃)共同预谋成立公司,以销售纳豆产品为名,通过互联网和人拉人方式按层级发展会员吸引全国各地会员投资,开展网络传销活动。欧阳某某先后注册成立了中国军创厚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总公司,并陆续注册了深圳厚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雁鸣湖大豆生物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北京厚德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军创厚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军创厚德(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分公司,在全国实行以销售纳豆产品为名发展会员,开展网络传销活动。会员需购买纳豆产品后才能在公司网站有效注册成为会员,对会员的计酬方式分为固定返利和按发展下线会员的多少提成,引诱参加者积极发展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2011年4月,被告人严某某经徐祥凯介绍加入深圳厚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10006”成为公司会员并发展下线会员。先后参加了深圳公司的开业庆典、纳豆节和“30.04”三周年会议等活动,共发展下线会员66级2926人,直接发展下线会员7人,组织业绩11241单67446000元,实际获利273019元。2012年6月,被告人严某某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该公司成员陈某某系使用的假名,真实姓名叫程某某,湖南省南县人,随后被告人严某某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程某某。2013年3月20日,程某某被抓获归案。2011年6月,被告人彭某某经黄某介绍加入深圳厚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介绍黄某某加入并共同出资36000元注册“twm888”成为该公司会员,二人约定由彭某某发展A区会员,黄长刚发展B区会员。尔后,被告人彭某某先后组织常德地区会员参加在深圳、北京等地举办的五项全能培训、纳豆节、健康中国“30.04”庆典暨中国城乡复转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会议三周年等宣传传销组织及活动的会议,并在常德组织招商会发展会员。Twm888会员号共发展下线会员29级389人,直接发展下线会员9人,组织业绩1778单10668000元,其中彭某某经营的A区发展372人1713单,黄某某经营的B区发展17人65单;hcg888会员号发展下线会员28级371人,直接发展下线会员4人,组织业绩1707单10242000元;与杨某某、魏某共同经营的ydq008会员号发展下线会员65级2910人,直接发展下线会员2人,组织业绩11111单66666000元;与魏某共同经营的tww1987会员号发展下线会员10级1043人,直接发展下线会员10人,组织业绩3876单23256000元。被告人彭某某实际获利36万余元,案发后向澧县公安局退缴赃款35.69万元。2011年9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经人介绍投资6000元注册hzj068会员号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会员。共发展下线会员18级85人,直接发展下线会员9人,组织业绩167单1002000元,实际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向澧县公安局退缴赃款2万元。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澧县工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本案由澧县工商局于2011年11月14日移送澧县公安局。常德市工商局函,证明认定“深圳厚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为传销行为。2、会员花名册、会员系谱层级关系图,证明该公司按层级发展会员的情况。3、注册资料,证明欧阳成国分别注册成立公司的事实。4、同案人欧阳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4月初,他邀请周某某、徐某某商量策划做“直销”模式,经过与周生力、徐祥凯商量制定了公司的发展模式,即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缴纳6000、12000、36000、120000、360000元,后又增设了108万元级;设置了对碰奖、领导奖。欧阳某某先后共注册了一家集团公司,五家分公司,除了吉林省雁鸣湖大豆生物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生产纳豆产品外,其他注册成立的公司都是些空壳公司。常德的负责人是彭某某,2011年10月常德招商会,彭某某邀请了他和刘某某、汤某某来参加。5、证人杨某某、郑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证明杨、郑二人是经过被告人严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郑某某又直接介绍了余某某、张某、李某某、李某加入该组织。杨某某还证明,ydq008是用于他和魏某、彭某某合作共同开发市场,利益均分。6、证人黄某某、范某某、周某某、罗某某、胡某某、宋某某、卢某某、王某某、毕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龚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叶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熊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龚某某、肖某某、叶某某、池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经过被告人何某某或彭某某介绍购买纳豆、注册账号加入该组织后再发展其他人的事实。7、会计鉴定结论及账户查询明细,证明三被告人通过发展会员后获利情况。8、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证明三被告人发展会员层级、人数及组织业绩。9、非税收入缴款书,证明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向澧县公安局退缴赃款的事实。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处扣押宣传资料、股权证书、用于传销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11、澧县公安局关于严某某检举他人的立功情况说明及拘留证,证明被告人严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程传洪的情况。12、三被告人户籍资料、被告人严某某的前科材料,证明三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被告人严某某系累犯的事实。13、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情况。1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4月通过徐祥凯介绍加入厚德公司,注册了10006会员号,直接发展了郑赛真等5个会员,参加了深圳公司成立庆典、纳豆节、“30.04”三周年年会等活动,总共获利273019元。1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5、6月经过黄芳介绍加入厚德集团,投资3.6万元注册了twm888会员号,主要发展、经营湖南业务,直接推了黄长刚,与他分别负责A、B区发展会员,后有发展了龚健、姚祖春、杨吉长、何斌等人。参加过五项全能培训、纳豆节等活动,在常德举办过招商会,费用是由她负责的。加入公司后共是有那个了4个会员号,和杨德权、魏云合作使用ydq008,和魏云合作使用tww1987,和黄长刚合作使用twm888,还有一个是hcg888.实际获利36万元左右。1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经过王荣鑫介绍加入公司,注册了会员号hzj068,到北京参加过一次会议,发展了黄德清、范德满、胡祖凤、周玉兰、谢冬梅等人,主要给新会员发放股权证及纳豆产品。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彭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经人介绍加入该组织后,发展下线会员,去了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经澧县司法局社区考察,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彭某某、何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严某某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彭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应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653019元〔其中被告人严某某273019元,被告人彭某某36万元(已向澧县公安局退缴35.69万元),被告人何某某2万元(已向澧县公安局退缴)〕,上缴国库。五、随案移送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杰人民陪审员 高德松人民陪审员 田久元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美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校对人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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