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张梅与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张梅,女,1978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人代表刘玉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官文贵,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张梅诉被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梅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梅撤回对被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梅负担。审判员 李莹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