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钟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玥含,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18号申请人林玥含,女,1992年出生,汉族。申请人钟兴,男,1978年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林玥含与钟兴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孙利军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林玥含、钟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2月1日经蔡甸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林玥含承担钟兴前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后期治疗费共计人民币53500元;二、履行方式为即时履行。本院认为,因申请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出庭,承办人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林玥含与申请人钟兴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利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