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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4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汪平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平英,张家港市德源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408-1号申请执行人汪平英。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德源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法定代表人李勇。汪平英与张家港市德源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钢结构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权利人汪平英依据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3)第52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9054元。本案执行中查明,汪平英以其系德源钢结构公司职工,在2011年9月19日受交通事故伤害系工伤为由,就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申请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日作出张劳人仲案字(2013)第525号仲裁裁决书。另查明,被执行人德源钢结构公司已于2013年7月12日经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张劳人仲案字(2013)第525号仲裁决定,撤销了其受理的张劳人仲案字(2013)第525号案件。本院认为,汪平英与德源钢结构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因据以执行的张劳人仲案字(2013)第525号仲裁裁决书对应的张劳人仲案字(2013)第525号案件已被撤销,故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3)第52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辉执行员 张晓波执行员 黄春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建峰